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19-01-28 18:38:19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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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进入一家公司会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表示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好后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解除和终止,好多人都会将解除和终止认为成是同一种意思,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那么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呢?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1、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以上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事实,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使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3、两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也就是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稍微有些不同。而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两者在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哪些情况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3、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4、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

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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