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工作中若是遇到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没有申请过的朋友好多却不了解劳动仲裁调解书是什么,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又是怎样的,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下。
什么是劳动仲裁调解书?
劳动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机关制作的,记明了申诉人和被诉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的一种法律文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对于劳动仲裁调解书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调解书应该具有哪些内容?
1、申诉人、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2、协议的内容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3、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4、申诉人、被诉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劳动仲裁调解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哪些情况劳动仲裁调解书无效?
仲裁调解书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调解书无效:
1、调解书无劳动争议仲裁委印章。
2、调解书无仲裁员签名。
3、没有送达当事人,或当事人没有签收。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以上便是对于“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相关规定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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