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他人是犯法的,我们国家对于绑架也有着相关的规定,而绑架罪也是分为既遂跟未遂的,那么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有效控制为标准,也将绑架行为的是否完成作为标准。若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他人实施绑架并且将被害人置于其有效控制下,尽管由于客观原因勒索财物的目的没有实现,但仍然构成绑架既遂。
对于绑架罪既遂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但是这两种意见对于判定绑架罪的既遂表述都不是特别的完美,下面对这两种意见作出相关介绍。
第一种意见:绑架罪是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的,绑架他人并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最终犯罪目的,而目的没有达到则说明犯罪没有得逞。所以,应该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来作为绑架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划分标准。
这一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此观点采用的是刑法学中的目的达到说,违背了新刑法将绑架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立法本意,将导致执法显失公平,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而很多情况下只是绑架并没有勒索到财物,如果按照是否勒索到财物为标准的话那么大多数都将会被判定为未遂,对于罪犯的惩罚力度都会降低,甚至因为绑架罪而使被害人丧失生命的情况,罪犯还会因为犯罪未遂而被从宽处理,这样自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第二种观点是:
刑法对于绑架罪的立法是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应该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一个标准。
这一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因为绑架罪不只包括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行为人如果仅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侵犯的仅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未侵犯到与被绑架人及其关系人的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当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此种犯罪的全部要件时,才能是构成了某种犯罪的既遂。如果只是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来认定犯罪是否既遂,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显然是错误的。另外如果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来判定的话,若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及时悔悟而放弃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了。还有就是如果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来判定的话,则是片面地将其理解为绑架行为人和被绑架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忽视了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在绑架犯罪中的决定性地位。
以上便是对于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相关论点的介绍,希望可以帮您更深入的了解绑架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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