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是大家对这两个词的概念都不是特别理解,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呢?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呢?
1、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
2、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而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以上便是对于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含义的介绍,以及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区别的介绍,希望可以帮您更深入的了解这两个权利,以及他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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