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实行三包的范围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
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规定的义务
(一)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二)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三)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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