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的特定情形

时间:2019-03-08 20:49: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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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国实现的是一夫一妻制度,这和别的国家一夫多妻的制度不一样。有些人喜欢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导致了婚姻在法律上变得无效的情形,这是没有必要的。那么无效婚姻的特定情形有哪些?小编为此找来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来看一下。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二.无效婚姻中的特定情形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三.什么情况下会产生无效婚姻?

可见,产生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知,婚姻是不是无效取决于是否具有结婚证,这是非常关键的因素,需要大家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就是对于“无效婚姻中的特定情形”整理出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来好律师网在线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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