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作为一种常见而又特殊的犯罪,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刑法中,基本都作出了与激情犯罪相关的规定,而在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激情犯罪 在强烈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属情感性犯罪。当人处在消极的激情状态时,如处在暴怒、仇恨或绝望状态时,由于认识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从而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常见的有杀人、伤人、毁物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的特征:
(1)犯罪人的理智削弱或丧失,具有自控力缺乏和易激惹的反应习惯。在激情状态下,表现为认识狭窄,思考问题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自我控制力减弱;犯罪人一般具有抗拒、固执的逆反心理,对外界刺激过于敏感。
(2)犯罪人具有盲目、畸形的自尊意识,以及过分认真、拘泥形式、敏感多疑、易受暗示、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等人格特征,大多缺乏客观的自我评价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品质。
(3)从产生激情到实施犯罪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即产生犯罪冲动而引起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思考的时间,此为典型的激情犯罪;二是不良情绪体验长期郁积,在某种刺激的引发下瞬间爆发而实施犯罪。
(4)无预谋。犯罪人预先未确定犯罪动机和侵害目标,其实施犯罪行为是因受到外界强烈的刺激,这种刺激既可以与被害人无关,也可以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互动中产生的。
(5)后果往往相当严重,犯罪手段残忍。某些激情犯罪行为除直接攻击目标外,还会牵连其他无关的人和事。
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现状
第一,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具有片面性。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在对激情犯罪从轻处罚时,都是基于其前提条件,没有涵盖所有激情犯罪情形。从这方面看,我国对激情犯罪的主张具有片面性:即只主张对其从轻处罚或不从轻处罚,而没有按照激情犯罪的情形予以区分对待,存在片面性。
第二,我国刑法学界对激情犯罪只是单纯的引申为被害人的不当刺激引起的犯罪,却没有注意到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激情犯罪的本质在于“激情”而不是被害人的过错问题。从相关研究的学者形成的理论上看,也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却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理论性的研究和探讨,只是有着浅显的、模糊的意识,却形不成有效的理论框架和刑事责任承担体系。
第三,既然激情犯罪存在两种类型,那么其刑事责任的划分也就不是单一的从轻或者不从轻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我们还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颁布了一些关于激情犯罪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但是只是规定了常见的、具有突出特征的情形,不能用来涵盖所有的激情犯罪情形,所以还需立法来详细界定。
由于近些年引起媒体关注以及引发社会公众热议层出不穷的司法案例,激情犯罪的到底是应该如何界定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被明确的概念。我国刑法上对其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定罪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死)的一种。国内学者在自己的研究理论上有不同的立场,有一些学者立足于刑法学的视角来界定,有一些学者却立足于犯罪学的视角来分析,这也是造成在激情犯罪上不同学者的理论某些方面的学术意见差异比较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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