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特征

时间:2019-03-12 20:06:51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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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祥鹏航空计划从济南飞成都的8L9616次航班,在济南遥墙机场过站登机时,2位旅客向廊桥外扔硬币,被安全员发现。经机场公安问询,两人出于祈福目的向廊桥缝隙扔硬币,最终致航班延误2小时,260名旅客受影响。现在两名扔硬币的旅客,已被移交公安处理。最近这种向飞机投掷硬币以求祈福的行为有很多,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最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还记得在前两年上海浦东机场有位旅客向分级投掷硬币的事件,当时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来看,这位涉事旅客至少要受到行政处罚,拘留5天以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如果损失数额较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张起淮认为,是否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涉事旅客的犯罪故意,是不是有意破坏航空器;二是看性质,就是损害的严重程度。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可能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特征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厂港坞内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破坏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毁坏的行为。倾覆就是使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翻沉,飞机坠毁等等。毁坏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受到严重破坏,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丧失正常运转功能,无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扣门窗、桌椅等,则不构成本罪。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但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犯罪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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