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烈士的评定条件

时间:2019-03-18 19:32:42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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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1年4月民政部统计数据,自革命战争年代以来,先后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但这些先烈大多数没有留下姓名。截止2011年4月,有姓名可考、已列入各级政府编纂的烈士英名录中的仅有180万人左右。2014年9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在抗日战争中顽强奋战、为国捐躯的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其中大量国军将领。今后还会有第2批,第N批认定。

烈士一般是指为某种正义事业奋斗、战斗而牺牲的人,有些烈士就是英雄。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民族、不同价值观下烈士的认定也有标准不同,现代文明语境下因爱国、卫国、反抗暴政专制、殖民统治、种族歧视等等而奋斗、战斗牺牲的称为烈士。英烈有英勇烈士之意,既可以作为烈士的同义词,也可以作为形容词修饰主体,前者如中华英烈,后者如英烈女子。烈士是一种荣誉,值得后代尊敬的,但并不是所有因公牺牲的公务人员、军务人员都能够评定为烈士的,要认定为烈士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认定条件。那么,烈士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民法通则》第185条有关侵犯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及公共利益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引起一些质疑,其中如何界定英雄、烈士的法律概念、保护范围,如何认定英雄、烈士的资格问题值得探讨。

综上可见英雄、烈士的概念、范围没有统一标准,只有具体历史文化、社会环境、国家民族、政治生态、伦理道德、价值观语境下的英雄和烈士。英雄、烈士的认定具有非常鲜明的国家民族及历史文化政治色彩。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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