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基本法律效力有哪些?

时间:2019-03-19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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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速以及财富的不断积累,财产继承的问题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伴随着公众对遗嘱公证的法律地位更加了解,遗嘱公证业务剧增,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公证方式安排身后事。那么提前进行公证有哪些好处呢?公证的效力又有哪些?

公证对当事人有哪些好处?

(1)公证可以让当事人安全的实现意愿。比如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时,您可能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或者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排斥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等。这些情况下立的遗嘱有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造成最终不能按遗嘱人的意愿继承遗产,使遗嘱形同虚设。公证员除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外,还要耐心细致的询问当事人的婚姻、财产状况、有无遗漏需要抚养的继承人或者需要遗嘱人扶养无谋生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确保遗嘱安全。赠与公证还能避免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宠物、“二奶”这类有问题的赠与对象。

(2)公证可以预防经济纠纷,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3)纠纷发生后能够迅速提供强有力的公证证据,维护自身利益。《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既可省去漫长的诉讼过程,又能使你的债权提速实现。《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3、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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