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假药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9-03-20 21:08:54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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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新京报题为《聊城“假药”罗生门:是药不对症,还是恩将仇报?》的报道,就呈现了几个人被“假药”(印度仿制药“卡博替尼”)推进命运漩涡的遭遇。去年上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代购印度仿制药为癌症患者“续命”的情法困境,带入了舆论视线。反观现实,这类困境依旧存在,但跟电影中程勇喜结局不同的是,现实版“陆勇”们的命运多了些不确定性。

对于《我不是药神》中所说的“格列宁”,就分为两个国家所产。昂贵的一种是欧洲产,便宜的是印度产。大家看了电影之后发现,虽然产地不一样,但是疗效是一样的。为什么印度产的就是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为什么电影中可以治病的药会被认定为假药呢?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或者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对药品价格的调控,还有国家对进口药品的一系列关税改革,再有就是对部分进口药品加入医疗报销范围。上面的这些将来会随着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医疗保险囊括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同时也会帮助到更多的人,使大家有病可医,看得起病吃得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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