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和索赔

时间:2019-03-26 21:34:58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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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家对于无因管理这个概念有些人还不是很了解,但大家帮助他人的一些行为,有的就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律的义务,是人们自发的一种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这里所指的法律依据是管理人有法定管理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民法》上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管理即为有义务的管理,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管理人须有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又一个条件。无因管理中的“管理”是广义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管理,也包括服务。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是为他人进行服务。因无因管理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管理人的有些行为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主动为他人看管的物品是为脏物,单纯的工作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行为,放弃继承,公司股东投票等。

第三,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所在。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己谋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是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条件,但并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基本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但从管理行为和客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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