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盐城爆炸事件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量刑

时间:2019-03-27 21:08:33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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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3月23日上午10时,盐城市响水县召开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第二次新闻发布会,距离事故发生近48小时,遇难人数已攀升至64人,危重21人、重伤73人在医院接受治疗,航拍现场仍浓烟滚滚,烟雾下隐约可见一个水洼洼的巨坑和黑魆魆的断壁残垣。造成这样的后果,相关责任人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相关责任人要被追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生产安全,人命关天,容不得一丝对隐患的侥幸心理,耍不得任何监管上的花拳绣腿。痛定思痛,当前最现实、最迫切的,是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从惨案中汲取教训,下决心放弃不惜牺牲安全谋发展的理念、撕掉一切形式主义的画皮,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心,不放过任何苗头、不放纵一丝隐患、不乱开一道口子,避免悔之晚矣的“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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