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标准

时间:2019-03-27 21:24:17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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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旺仔”牛奶,得到的却是“旺子”,“六个核桃”摇身变为“大个核桃”,“康师傅”变脸为“康帅傅”,“天方”客串为“天万”……诸如此类的“傍名牌”现象,不光让消费者头疼,也让被傍的企业颇为烦恼。那么这种山寨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呢?

“山寨产品”可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山寨产品”通过模仿他人产品,特别是模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包括对产品外观、商标、功能的模仿,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如果他人产品外观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则相关“山寨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侵犯外观专利权常见的行为方式

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三)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二)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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