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凌晨1时许,杨女士在长堽村5楼出租屋里洗澡时,发现窗外有手机对着她拍照。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长岗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从隔壁男住户江某的手机里查到偷拍证据。目前,江某因侵犯他人隐私,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网络经常热传偷拍:比如复合照、同居照、裸照等等,这些照片到底有没有触犯到权益呢?
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偷拍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偷拍行为会侵犯了以下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
偷拍并且是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微博等公共平台上通过“骂战”“口水战”等互相谩骂、讽刺,诋毁他人的名誉,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4、住宅不受侵犯权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个人家庭财产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进行,有的公民还要在住宅中进行社会性的工作和劳动。
有些偷拍行为可能伴随着私闯民宅一起发生,未经许可而遭受非法侵入可能会涉及到私闯民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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