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据东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东莞”今日消息,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团贷网”)实际控制人唐某、张某昨日主动向东莞市公安局投案。东莞市公安局已对“团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团贷网”实际控制人唐某、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根据2010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符合四个条件,如无另外规定,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条件就是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常谈到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不特定性)”。
司法解释原文表述为: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此四个条件提出后,几乎成了办案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举证标准,在相关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或者公开信息披露中,也多数基本会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被指控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而进行指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常见的形式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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