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头”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罪?

时间:2019-04-01 20: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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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每10万人中便有4~6人患有白血病,与此同时每年还会新增约4万的白血病患者,其中40%是儿童。白血病会使病人的造血功能受到影响,尤其在化疗后许多病人都会出现血小板下降的情况,几乎每日都需要输入血小板。而这样的情况也催生了一个新职业的诞生——血头。

血头的行为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本法规定,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并明文规定“严禁买卖血液,违者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提供的,这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在无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人体器官、血液买卖行为都是禁止的。八十、九十年代非法卖血犯罪十分猖狂,许多身无分文的人用此手段换取钱财,在无执照不合规的脏乱场所内出卖血液,不仅造成疾病传播危害他人,助长犯罪者气焰,还让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血头”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存在漏洞,这是我们需要努力的地方,另外只要不频繁献血,献血对自身健康是没有危害的,不要笃信献血危害论,况且这个血不白献,跟买保险差不多,等于是把身体里的血预存在血战。人生无常,谁也不敢保证自己哪天会躺在病床之上,救人便是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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