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户口本上的民族成分的规定和流程

时间:2019-04-09 20: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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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56个少数民族,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而在我们的户口本上也会有相应民族的登记,但是如果登记错了想要进行修改,应该怎么进行改正呢?

我国关于修改民族成分的相关规定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如何更改户口民族?

一、根据规定,民族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

二、凭本人或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

民族成份的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公民的族籍状态应当相对稳定,不能随意频繁变更。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公民族籍确认的范围有所限制,一般可以在父母的族籍范围中选择;其二,公民族籍的变更受到限制,不能任意变更。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出生时族籍由父母意愿决定,十八岁前由于客观抚养关系的变化才能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其本人而言,十八岁前其民族成份是既定的,一般不得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目前尚未有相关的细化规制,此处应依文义解释当理解为父母是以自己身份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并非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也就是说,公民未成年时其族籍不由自己决定。族籍的确定实际是国家对于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现行规范主要是对于未成年人客观抚养状态及其父母意愿的考虑,在众多因素中个人意愿并非决定性因素。可见,立法者较为认同族籍确认权是公权力决定的事项,不由私人意志,甚至不由确认对象本身的意愿自由决定。公民的申请只是对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启动,族籍的标准依然由客观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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