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属罪和普通侮辱罪的区别

时间:2019-04-11 20: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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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军人是受人尊敬的,并且被誉为最可爱的人,但是在旧时代军人受不到尊敬,并且被当权者视为自己的私人武装,随意侮辱和杀戮,那么如果现在有军官随意侮辱或虐待自己的部属在法律上会被追究什么责任呢?

虐待部属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指挥人员或者担负其他领导职务的军事人员,对部属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摧残时间长,次数多,被害人多,手段残忍毒辣,等等。

所谓“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军事审判实践,主要是指部属因被虐待、迫害导致精神失常,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由于虐待、迫害部属的原因,造成部队管理秩序混乱、各项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战时虐待、迫害部属,致使战斗、战役严重失利;因虐待、迫害行为造成部属外逃、叛逃、凶杀等严重政治事故等。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一般的辱骂、斥责及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部属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1、虐待部属罪侵害的客体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

2、虐待部属罪的虐待行为是直接折磨、摧残部属的肉体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为是直接损害部属的人格和名誉,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虐待部属罪的行为人是有权指挥他人的人,他与被害人之间有隶属关系,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而侮辱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居于一般主体。

4、虐待部属罪是过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对这类案件在定罪时,如果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虐待部属罪,而将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侮辱罪,而将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纯侮辱部属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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