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精日”行为再次“露头”。4月10日,郑州街头一名男子身穿二战时期日式军服,开着红色宝马跑车迎亲。网友对此纷纷表示“恶俗”。据@平安郑州通报,参与买、拍、穿仿制日本军服迎亲的6人均被抓获,其中2人被处行拘10日,1人行拘7日,3人被训诫。
什么是精日?
刚接触到这个词的时候,真的是一头雾水,字面上根本看不出来是什么意思啊!于是上网查了下,根据百度百科,“精日”,即“精神日本人”的简称,指精神上已经把自己视同为日本人的人群。这类人中,极端者达到崇拜日本而仇恨自己的民族、以自己是中国人为耻的地步。
我国关于“精日”行为的法律规定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精日”罔顾日本侵略我国和对我国犯下的滔天罪行、罔顾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意志和为夺取抗战胜利所付出的巨大牺牲,侮辱大屠杀死难者、侮辱英雄烈士,其本质上是危害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宪行为。但宪法未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2、刑法
我国刑法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精日”行为无明文规定,因此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民法
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精日”行为如果侵害英雄烈士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难点:
(1)“精日”行为侵害的英雄烈士通常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难以确定;
(2)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虽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没有先例,很多问题尚需研究,例如寻找适格原告、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举证问题等等。
4、行政法
从上面的一览表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处罚“精日”行为时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精日”行为通常违反了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当然没有问题,但处罚太轻,“精日”行为的性质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恶劣,处以行政拘留是“罚不当其罪”。
2018全国两会期间,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全国人大记者会上回应媒体对“精日”行为的提问时,直言所谓“精日分子”就是“中国人的败类!” 这句话引发了众多网友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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