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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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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回佣”是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本公司取得或支付交往对方在结算价款以外的各种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为规范公司经营业务秩序,防止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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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业务秩序,防止违纪、损害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回佣”界定

第二条 “回佣”是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本公司取得或支付交往对方在结算价款以外的各种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员工在经营、业务交往中,不得私自向对方索取有损本公司利益的回扣。

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如确需使用“回佣”,应在合同、决议中注明其标准、金额、结算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支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上所注明“回佣”款项,一律纳入本单位经营业务收入或成本费用中核算。

第六条 公司需对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回佣”时,应实行非现金结算,并及时入账。确需支付现金“回佣”,经办人须填单说明缘由、依据、标准、金额以及收款人单位、姓名等内容,经收款人签收或旁证人签证,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可支付现金“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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