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关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合同。包括双方信息、标准条件、委托意义、监理人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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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监 理 人: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有关词语含义
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 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二)本合同标准条件;
(三)本合同专用条件;
(四)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支付报酬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六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第七条 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合同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合同一方为法人,本合同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六)本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监理人:(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二)“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五)“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六)“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七)“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八)“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九)“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十)“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十一)“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