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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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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关于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数额,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双方自由协商,一般可以按照乙方离职前一年度年收入的1/2至2/3计算。但是,若甲方支付的数额太低,可能会因协议显失公正而被撤销,对甲方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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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书

用 人 单 位(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劳 动 者(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竞业禁止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在乙方竞业禁止期间,即与乙方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 年内,每月向乙方按其离职前一年从企业获得的平均月报酬的 %的标准支付津贴作为补偿;

2. 支付方式为:补偿费从 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 日通过乙方预留的银行账户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的,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3. 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机关提存,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 年(不超过二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止,下同)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包括正式雇用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劳务服务)从事 生产或经营的企业。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 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

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 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者试图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初级产品的供应客户和企业产品的销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4. 乙方为证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已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自乙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 月内,以及在竞业禁止期间的任何时间经甲方要求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该证明材料至少需含有下列之一但不限于:

(1)从甲方离职后,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2)新的单位为该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或当乙方为自由职业或无业状态,无法提供上述(1)、(2)项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4)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分别出具的关于乙方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第二条 协议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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