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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运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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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该合同是为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甲方应保证排放污水满足的条件、甲方为乙方的运行管理工作提供协助,并配合乙方在运行期间的提供哪些技术管理工作等方面做了详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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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设施运营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 (简称为甲方):

受托方(简称为乙方): 环保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根据国家环保局的规定及市、区两级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盈利性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必须要求具有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才能进行运营管理工作。乙方具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为保证青岛前桃林五金厂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管理,发挥效益,确保生产污水满足排放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甲方应保证排放污水满足下列条件:

序号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

1Q1 ≤100m3/d、Q2 ≤60m3/d、Q3 ≤30m3/d

2CN-≤100mg/l、Cu2+≤8mg/l、Cr6+≤60mg/l

注: Q1—综合污水量、Q2—含氰污水量、Q3—含铬污水量

乙方确保处理后的污水满足下列指标:

序号污水处理站出水要求

1CN-<0.5mg/l 、Cr6+<0.5mg/l、Cu2+<0.5mg/l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的运行管理工作提供协助,并配合乙方在运行期间的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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