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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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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关于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的合同。包括协议、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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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招标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号(项目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附订货明细表)。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设备,买方按合同规定采用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买卖双方各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经买卖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廉政协议书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合同条款

(一).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书中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购买物资的单位。

6.“卖方”指参加投标的中标人,按本合同提供合同物资及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二).标准和适用性

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三).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三).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四).知识产权

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五).联络

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

(六).计划和报告

1.在供货合同签署后,卖方根据买方需求计划实施供应。

2.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需求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进度。

(七).检验、测试

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八).包装和标记

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九).运输和保险

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设备接收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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