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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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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适用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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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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