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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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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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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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