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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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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协议适用于买卖合作,包含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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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附买回条件契约

出卖人 机械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契约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 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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