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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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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协议适用于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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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也是使用文本。南通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出国劳务中介(居间)的企业和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增加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修改或增加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对权利义务不对等或涉嫌霸王条款的内容及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内容,均有权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或举报。

三、签订合同前请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如对本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

四、本合同由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解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特别提示

一、对中介方违反《就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江苏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从事行政违法行为或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时,请向属地工商、劳动、公安等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或投诉。

二、中介方必须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国内劳务中介经营范围的企业。中介方向本合同委托方介绍的企业,必须是具有对外经营资格的劳务企业或境外就业中介企业。

三、中介方不得收取中介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代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中介方: 执照注册号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介绍出国劳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1.1 甲方负责介绍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单位与乙方签订出国劳务或境外就业合同。

1.2 甲方介绍的单位必须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或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资格,具体事项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3 甲方介绍的单位已经与甲方签订劳务中介委托合同,且甲方已核查对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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