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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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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协议适用于员工工作激励,包含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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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合同(范本)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约人)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方案》和《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甲方赠予乙方业绩股票订立如下合同:

一、资格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服务,现担任一职,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特殊人才),经甲方薪酬委员会按照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方案》和《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有被赠予业绩股票的资格。

二、业绩股票的赠予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赠予乙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并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赠予业绩股票证书》。

三、行权

1.乙方持有的业绩股票自赠予之日起锁定两年后进入行权期。

2.乙方在三年行权期中,第一年行权50%,第二年行权30%,第三年行权20%。乙方可在行权期结束前,把每一行权期的可行权数量依次向后叠加,但必须在第三年即第三次行权时行权完毕。

3.甲方原则上提倡到期按时行权而不叠加。

4.乙方自可以行权日到下一行权日,除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年度报告公告日;每年4月1日至一季度报告公告日;每年7月1日至中期报告公告日;每年10月1日至三季度报告公司日;公司分红、转增、配股或增发时的公告日至股权登记日;重大信息披露前后五个交易日,其余日子都可以作为乙方的行权变现日。

5.行权价为行权当日股票价的平均。

6.当甲方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增发新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的情况时,乙方所持有的业绩股票所对应的业绩股票数量按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到配股、增发需要认购的,其认购款由公司封顶预留基金中列支,不足时乙方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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