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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等信息保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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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指电影/电视剧制作方与其他参加制作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合同。一般是用在制片方在寻找投资方\创作方等合作方及主创人员,但还未签署正式合作合同或聘用合同前,防止商谈内容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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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等信息保密合同

甲方(制作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正在单独或联合其他合作方拍摄制作电影/电视连续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暂定名,最终剧名以公映许可证/发行许可证为准),以下简称“本剧”。为拍摄制作本剧的需要,甲方会将本剧相关保密资料、信息提供给乙方。

为确保本剧相关商业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双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保密信息

(一)保密内容

本合同的秘密信息包括任何与本公司、本剧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剧本信息:本剧的剧本及其修改稿、草稿、定稿和故事梗概、拍摄台本、剧本等统筹资料。

2. 制作信息:本剧正在研究、实施或操作的拍摄方案和演职人员聘用方案、聘用报酬与期限、角色分配与造型设计及相关运作方案,本剧即将或已经形成的拍摄素材等。

3.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前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合同;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投资合作方、赞助方、广告客户、中介单位;产品成本、交易价格;销售策略、方案;本剧宣传方案、策划方案、招商方案。

4. 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务账簿、报账;演职人员薪酬、保税方案;本剧发行报价、发行方案和发行回款或本剧的盈亏状况;银行账号及存款。

5. 形成于、包含有或能够反映以上所指信息的报告、分析、记录或其他资料。

(二)信息形式

1. 本合同所指秘密信息是指:在预期合作或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不论是口头的、纸质的、电子的、徒刑的活其他任何形式的非公开、专有的任何信息。

2. 本剧现正在制作酝酿、筹备过程中,本剧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等均对甲方等本剧制作方具有重要商业价值。

第二条 保密义务

(一)乙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甲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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