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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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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资产重组协议,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进行资产重组,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而增资扩股。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对甲方进行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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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以强化企业竞争力、追求规模发展为目的,提出资产重组要求,并就此分别向各自董事会申报,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净资产基础上,以双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数进行比价确定的价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净资产(部分资产和相关负债)而增资扩股。

(3)乙方股东合法享有其资产的处置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净资产(双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数值进行比价确定)对甲方进行增资扩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章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公司: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增资扩股后的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指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时间。

基准日:指依据本协议规定对甲方和乙方投入资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相关期间:指基准日至增资扩股完成经过的期间。

评估报告: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资产中介评估机构对依照本协议进行重组的甲方全部净资产、乙方拟投入的部分净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连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

本协议所称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乃指本协议的条件、条款、声明、保证、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即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证明力。

第二章 资产重组方案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第一条 ________乙方作为甲方的唯一新增股东,在甲方原股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入股________万元人民币对新公司进行扩股。新公司的股本规模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原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不变,乙方按甲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的折股价计算其出资额。

第二条  乙方以其在北京地区的连锁超市、配送中心、京外地区的连锁超市、海外超市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投入新公司。

第三条  乙方以其经评估的北京地区的所有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含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本次重组增资完成日后1年内,乙方将京外超市另签协议转让给新公司。在转让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托管,托管协议由新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日后1年内(即上市辅导期满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办理A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处置事宜。

第六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出资变更其注册资金,并将甲方的现名称变更为北京超市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所称新公司名称)。在增资完成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________,股本________(万元),股份比例为________%。

股东________,股本________(万元),股份比例为________%。

股东________,股本________(万元),股份比例为________%。

股东________,股本________(万元),股份比例为________%。

股东________,股本________(万元),股份比例为________%。

合计股本________(万元),股份比例为100%。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决定新的董事会。新的董事会将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________和________各派________名董事,其他股东共同推荐________名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甲方的原公司章程(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生效的章程)在新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本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相抵触。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分别做如下声明和保证:

第九条 设立和章程

(1)甲乙双方分别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制企业,最近3年内未有任何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在签署日前,双方提交的所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主管部门有效批件均为合法有效。

第十条 投入的资产

(一)甲乙双方对进入新公司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为合法地占有和使用上述资产所需的任何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已取得。其中,新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政策有偿使用土地。

(二)甲乙双方确保其上述资产未承担任何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担保负担,除了:

在签署日前已经向对方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在签署日前提供给对方或中介机构的会计报表中做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上述担保形式或其他法律上的负担并不实际减损上述任何财产的价值,或影响新设公司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对其进行使用。

(三)就甲乙双方所知,或其应该知道的情况而言,除已向对方如实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任何针对上述财产的未决诉讼,或是将要提起的任何诉讼、调查和其他法律行为。

(四)对固定资产已按一般会计原则计提折旧。

(五)从整体而言,上述财产状况良好,并获得适当的维护和修理;除正常耗损外,不会发生任何非正常的损耗;能够按照其现有的用途,继续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使用;

(六)除非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保证从签署日起至重组增资完成日前,将不就任何资产新设定担保或给予其他第三者不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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