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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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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PE投资保密协议,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合作事宜相关的信息、记录、文件和资料,乙方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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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保密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与乙方将就甲方之融资事宜进行合作,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合作事宜相关的信息、记录、文件和资料。为保障甲方及或其关联方对其保密信息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密信息 

(一)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及乙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以及与甲方在洽谈本次合作过程中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二)该等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或者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2.该等保密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商业方法、公司决议、经营状况、投资情况、财务数据、财务状况、市场信息、客户信息、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信息。 

第二条 非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

(一)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因乙方的披露所造成; 

(二)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三)在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乙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就乙方所知,在其获得该信息时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保密义务 

(一)乙方应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乙方应采取其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相同的保密措施, 乙方除向其因双方合作事宜而必须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包括与乙方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以及乙方的股东、董事、受托管理的公司或个人和外部顾问,以下称“乙方人员”)外,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许可使用等)向其他人披露保密信息。 

(二)乙方仅可将保密信息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范围用于双方的合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不得超过双方合作的范围和方法使用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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