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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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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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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签订,于法有据,严格管理,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体公司总部以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分部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本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公司与新招(聘)用、安置或调入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或报到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招聘花名册、安置花名册和调入介绍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情况,确保双方在真实客观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本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本公司可按照岗位的不同,区别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临时性岗位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及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长设一般性岗位可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高技术含量的岗位或一类一线队岗位可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第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本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劳动者与本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报经本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内容;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公司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对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岗位合同等协议,作为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加以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新招(聘)用、安置(不含转业、退役军人)和调入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以自然月计算。

同一劳动者在本公司范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五条 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为向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保密事项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方案、工艺流程、技术秘诀、技术专利、设计图纸、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信息等内容。约定的具体事项由其上一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科技和经营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本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退回公司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外,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数额视保密事项价值由双方约定,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不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对劳动者分别实行定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二级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局、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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