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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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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关于海难救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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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

甲 方:(被救助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救助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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