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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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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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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下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及故意行为。

第八条  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一)成本价;

(二)购置价;

(三)市价;

(四)评估价;

(五)借款额;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自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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