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本合同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设计咨询)合同,包含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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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甲 方:(委托人)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监理人)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投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本合同标准条件;
(二)本合同专用条件;
(三)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乙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五)“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六)“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七)“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