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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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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包含甲乙双方各自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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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了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可对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二)甲方为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乙方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三)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乙方。

(六)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协议等资料。

(七)甲方经审批同意贷后,按学年及时将学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八)甲方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乙方为单位,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

第二条 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二)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三)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四)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等手续。

(五)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作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六)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七)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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