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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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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游 客: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经 营 业 者:(游乐业者)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第一条  

游乐业者应于游园手册、票券或以公告方式载明营业时间、费用、游乐服务项目、游园或设施使用须知及娱乐税额。

第二条  

游客须凭票券入园并妥善保管,票券遗失,游乐业者不予补发。

第三条   注意义务

游客使用设施或从事游乐活动,如仅因违反使用须知、禁制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示,致发生损害时,游乐业者除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外,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全部退费

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全部不能提供时,游客可解除合同,请求退还所有费用,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退还所收费用。

第五条   部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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