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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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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包含工程概况、合同的变更和完成、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监理费的计算与支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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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发包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监理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一)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二)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三)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四)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五)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六)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二)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四)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五)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六)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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