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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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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协议适用于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包含保证与陈述、责任免除、保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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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出具的生效的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证与陈述 

(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借款的甲方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具体为企业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保证《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第二条 借款人(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规定 

(一)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指投保人),是指向甲方申请企业贷款,在乙方投保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向其发放企业贷款的企业法人。 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投保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协议、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特指乙方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系指甲方或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乙方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甲方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附带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复印件)。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乙方。 

(三)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要求投保人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乙方的询问。 

(四)甲方应要求投保人一次性投保其与甲方借款合同存续期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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