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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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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适用于信用保险,包含协议组成、合作事项、甲乙双方职责、理赔流程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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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合同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化与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金融市场的风险缓释及保障作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此合同。合同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其贷款业务相关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做出规定。 

第二条  协议组成 

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  保险合作协议;

 (二)保险方案;

(三)保险条款; 

(四)账户信息。 

第三条  合作事项 

甲方就贷款业务向乙方投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具体方案见保险方案。甲方与乙方后续开展的其他业务合作,不在本合同范围内。本保险合作适用保险条款为《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对于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适用《公司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本合同有补充约定的,以本合同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甲方职责 

(一)负责其贷款业务的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监测检查及逾期贷款催收等全流程管理。 

(二)履行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如实告知、传递相关资料、履约交纳保险费等。 

(三)对其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包括借款用途、逾期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实质改变等),如发现其业务发生风险变化,在按借款合同及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共同解决问题。 

(四)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同时做好相应的催收记录和催收回执存档工作。

第五条  乙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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