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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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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适用于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包含保险责任、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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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合同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因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乙方对甲方雇佣的员工的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甲方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对在保险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月后发现的雇员的欺骗、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如果雇主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乙方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帐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乙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甲方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甲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甲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乙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甲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乙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甲方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甲方补充提供。

第九条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甲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甲方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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