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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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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适用于财产保险,包含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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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甲 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例外: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四)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五)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六)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七)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九)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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