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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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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适用于再保险经纪服务,包含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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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甲 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二条 本合同必须由双方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 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本文本仅适用于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使用。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一)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二)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三)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四)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五)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六)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一)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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