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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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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本合同属于勘察设计合同,包含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个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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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本合同属于勘察设计合同,包含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个部分的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受 托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勘察设计范围

受托方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如下:

工程的勘察(初勘与详勘),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工程量管理文件)、竣工图的编制工作;提供施工招标工程量及图纸、编制设备材料招标技术条件书,并参加设备材料招标的技术谈判;进行专题研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等。

第三条 合同价格

经双方协商,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含税)。

第四条 合同依据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如有);

(三)设计委托书。

第五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二)合同协议书;

(三)专用条款;

(四)中标通知书(如有);

(五)通用条款;

(六)合同附件;

(七)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八)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 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六条 保证

(一)考虑到委托方将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全部工作。

(二)考虑到受托方将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保证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七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九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委托方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受托方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帐户:

帐号:

受托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帐户: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一般约定

(一)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指合同协议书、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各类文件。

2、委托方: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 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委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方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为执行委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3、受托方: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受托方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4、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

5、合同价格:指受托方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的总费用。

6、日(天):指公历日。

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均包括本数; “不满”、“以外”, 不包括本数; “×日前”“×日后” 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 月、 年计算期间的, 开始的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 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有);

5、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8、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三)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四)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勘察设计应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 规程、 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标准、 规程、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标准、 规程、规范。

第二条 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义务

1、尊重受托方根据国家、 行业或省级地方有关标准、 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

2、按时向受托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委托书、项目核准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方应对上述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受托方就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受托方自费购买。

3、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4、负责签订与工程建设及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 运输、 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设备采购等合同。

5、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受托方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

6、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相关勘察许可,支付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委托方承担的费用(如青苗赔偿、 障碍拆除、 材料、 运输等费用)。

7、委托方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设计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外, 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受托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受托方义务

1、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的标准、规程、规范、委托方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 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4、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开展工程结算。

5、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不得更换设计人员。

6、受托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7、受托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 受托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受托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见专用条款。

9、接受委托方聘请的设计监理方(如有)的监理;设计监理方的任何建议、 检查、 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减轻或免除受托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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