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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床输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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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科室科学、合理用血,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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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床输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室科学、合理用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四条 申请输血应由主管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第五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主管医师应向病员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员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病员的紧急输血,应报医教部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六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主管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七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主管医师等对病员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八条 病员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主管医师申请,输血科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和主管医师负责病员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九条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病员,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主管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主管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一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二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 交叉配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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