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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修理甲方船舶的工程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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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修理甲方船舶的工程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一)待修理的船舶名称: ,型号: ,使用时间:
(二)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详见附件一),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 年 月 日进厂,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维修工程期限共计 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 天。
第三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
(一)修理船舶的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二)当本合同生效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 %的预付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进度达 %时,付工程总价 %的进度款 元。
(三)乙方凭结账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甲方如对账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 %,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 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 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四)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四条 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一)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 %;
(二)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 %;
(三)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 %,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 %。
第五条 加减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