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本合同为委托邮政局代办联通电信业务合同,包含代理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合同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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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邮政局代办联通电信业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一)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1.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2.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二)业务合作方面
1.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2.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3.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2.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3.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4.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5.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 ---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7.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8.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2.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3.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