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说明
-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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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托修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修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
(二) 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
(三) 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
(四) 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
(五) 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
(六) 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七)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第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
(二) 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三) 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
(四) 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五) 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_____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七)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
第三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一) 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
(二) 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三) 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
(四) 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 维修配件与材料